私車典當借款1.3萬元 到期不還借款人擔保人共擔責
2020-12-19 09:1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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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將私車質押至典當行借款1.3萬元,后出具借條、擔保人將車輛贖回拒不還款。近日,江西省萍鄉市湘東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典當糾紛案件,判決借款人償還典當公司借款本金1.3萬元及違約金3000元,合計1.6萬元,擔保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據悉,2018年8月18日,被告吳某將個人私車質押在原告萍鄉市某典當行湘東分店,原告開出當票,借款1.3萬元給被告吳某,借款期限一個月。被告吳某一直未予贖回。2019年10月30日,經原告與被告吳某協商,被告吳某向原告出具欠條,欠條載明:“本人吳某因個人原因欠到萍鄉市某典當行湘東分店汽車質押本金1.3萬元,現本人承諾在2020年春節前歸還6000元,在2020年5月30日前歸還剩余的7000元,以上還款計劃如有違約,本人愿承擔3000元違約金,并請周某作為本承諾擔保人。”被告周某在該欠條上簽字并捺手印,被告吳某當場將車開走,還款期到以后,被告吳某至今未還款。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系典當糾紛。原告收當被告吳某車輛,出具當票借款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法律及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合法有效。之后,因被告吳某將車開走并出具欠條,當物已不受原告的控制,該行為應視為絕當,該欠條應按民間借貸糾紛處理,該欠條系原、被告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吳某未按約定履行還款義務,被告周某未按約定履行擔保義務,二被告已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黃運紅)
來源:法治日報——法制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