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最高法院認定典當行為金融機構,不受15.4%民間借貸利率限制
一則關于最高法對民間借貸司法解釋適用范圍的最新批復消息在業內傳開。今日,南都記者從業內獲悉,最高法院已于2020年12月29日關于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適用范圍問題批復廣東高院,明確:由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監管的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區域性股權市場、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等七類地方金融組織,屬于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金融機構,其因從事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其他問題已在修訂后的司法解釋中予以明確。批復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國小微信貸機構業務創新合作聯盟發起人嵇少峰認為,按照慣例,最高法院給廣東高院的批復也將成為全國其他法院審理同類案件的依據,意味著從司法層面承認了持牌小額貸款公司的金融機構身份,利率水平也不再受民間借貸4倍LPR的限制。
廣東小貸協會常務副秘書長徐北對南都記者解讀稱,對于小貸公司來說,決定是行業重大利好,第一從法律層面上得到認定;第二鼓勵持牌機構利率市場化,反而能有效降低融資成本,提高融資效率。他表示,可以預見接下來小貸公司的利率會隨著市場和監管規范化發展進一步走低,直至完全市場化。
不過他也指出,“該文件闡述的是司法實踐的運用,只是一個部門認定小貸等地方金融的身份,具體的還是需要‘非存條例’出臺定性為準。”
其所指的“非存條例”是指監管正在醞釀中的《非存款類放貸組織條例》。南都記者昨日獲悉,相關立法工作已經在路上,非存款類放貸組織條例、地方金融監督管理條例和金融資產管理有關條例或將在年內出臺。司法部正會同人民銀行、銀保監會制定《非存款類放貸組織條例》,該條例將明確互聯網非存款類放貸組織的準入和監管規則,嚴格規范貸款廣告、網絡放貸信息等活動,并專章規定債務催收行為。
在近期的采訪中,消費金融專家蘇筱芮也對南都記者預測稱,監管意在通過利率市場化構建“多層次、廣覆蓋、有差異”的金融供給體系,使普惠金融業務更加守正有序,后續央行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的文件精神擬訂金融業重大法律法規草案、制定審慎監管基本制度,從頂層制度方面厘清金融規制與司法權的邊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