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利率超15.4%不受保護,如何影響貸款市場?
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敲定!
2020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發布新修訂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以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4倍為標準確定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取代原《規定》中“以24%和36%為基準的兩線三區”的規定,超過司法保護上限將被界定為高利放貸行為。
以2020年8月20日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3.85%的4倍計算,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為15.4%,相較于過去的24%和36%有較大幅度的下降。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副部級專職委員賀小榮在通報中指出,大幅度降低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是經濟社會發展的客觀要求,是規范民間借貸活動的客觀需要,是確保民間借貸平穩健康發展的需要,是推動利率市場化改革的必然要求,是統一司法裁判標準的現實需求。
有銀行業內部人士認為未來LPR或在3.85%的基礎上繼續下滑,而相關專家對《國際金融報》記者預測,未來LPR將保持在4%上下波動。以此計算,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將在16%左右波動,然而大部分民間借貸機構的產品利率均在這一利率之上。
零壹研究院院長于百程告訴《國際金融報》記者,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大幅下降,民間借貸產品將進行大規模整改,大量產品將下架調整,不合規、經營能力差的機構將加速退出,金融機構及類金融機構借貸利率也將進行相應調整,未來的市場利率還將繼續動態下降。
中關村(6.950, 0.16, 2.36%)互聯網金融研究院首席研究員董希淼則對《國際金融報》記者表示,大幅度降低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應審慎,司法機關對民間借貸的利率管制應適度放松、有序放開,而不是相反。對民間借貸利率上限的設定還應考慮區域經濟發展水平不一,民間借貸需求和價格承受能力不同,應更有彈性、更加靈活。
調降上限
新修訂的《規定》主要有兩方面的核心內容:
一是大幅下調民間借貸利率上限。以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每月20日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4倍為標準確定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取代原來“以24%和36%為基準的兩線三區”的規定。
二是完善了民間借貸合同無效的情形。“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出借人,以營利為目的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借款的”應當認定無效。“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轉貸的”,應當認定無效。
賀小榮在通報中指出,大幅度降低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原因:
一是經濟社會發展的客觀要求。隨著我國經濟由過去的高速增長階段向高質量發展階段轉變,金融及資本市場都應當為先進制造業和實體經濟服務。從中長期看,激發小微企業等微觀主體活力有助于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最終有助于實體經濟長期可持續發展。而民間借貸與中小微企業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降低中小微企業的融資成本,引導整體市場利率下行,是當前恢復經濟和保市場主體的重要舉措。
二是規范民間借貸活動的客觀需要。民間借貸的利率本屬于當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疇。借貸雙方是否約定利息、約定多少利息,均應本著自愿原則并通過借款合同來完成。如果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如果借貸雙方在借款合同中約定的利息不違反國家有關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依法應當予以保護。但是,如果當事人約定的利息過高,不僅導致債務人履約不能,還可能引發其他社會問題和道德風險,所以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都設置了利率保護的上限。因此,大幅度降低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對于引導、規范民間借貸行為具有重要意義。
三是確保民間借貸平穩健康發展的需要。民間借貸作為國家正規金融的必要補充,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近年來,有的民間借貸以金融創新為名規避金融監管、進行制度套利,有的甚至與網絡借貸、資管計劃、場外配資、資產證券化、股權眾籌等金融現象交織在一起,增加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涉眾性和復雜性。從長遠來看,大幅度降低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有利于互聯網金融與民間借貸的平穩健康發展。
四是推動利率市場化改革的必然要求。理想的利率標準應當由市場來自發形成。隨著互聯網技術的快速發展和我國征信體系的不斷完善,全社會的融資成本必然會逐步下降,民間借貸的利率也將伴隨著國家普惠金融的拓展而逐步趨于穩定。因此,過高的利率保護上限不利于營造利率市場化改革的外部環境,也不符合利率市場化改革的方向。
五是統一司法裁判標準的現實需求。近幾年每年約有兩百余萬件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涌入人民法院,在目前法律或者行政法規沒有專門規范民間借貸利率標準、人民法院又不能“拒絕裁判”的情況下,如何劃定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是人民法院公平公正處理民間借貸案件的前提條件。故有必要順應經濟發展的趨勢,適時對民間借貸司法解釋進行修訂,給民間借貸糾紛提供更為具體明確的裁判標準和救濟渠道。
利率界定
雖然此前對民間借貸劃定了年利率24%和36%的兩條“利率紅線”,但在實際操作中,借貸機構往往通過收取“服務費”、“中介費、“延期費”等方式突破或變相突破法定利率紅線,各地法院目前也沒有統一適法意見。
2015年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5〕18號,以下簡稱《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特意將逾期利息、違約金或其他費用統一納入到利率保護上限中來,切實保護借款的合法權益。
2002年1月31日,中國人民銀行下發并于同日開始施行的《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取締地下錢莊及打擊高利貸行為的通知》第2條中規定:“民間個人借貸利率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但雙方協商的利率不得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不含浮動)的4倍。超過上述標準的,應界定為高利借貸行為。”
此前,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全球合伙人郭韌曾對《國際金融報》記者表示,“目前在民間借貸領域,實務中主要適用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用24%和36%兩條利率標準去判定。這個24%的利率是包括‘違約金’、‘服務費’、‘中介費’、‘保證金’、‘延期費’等變相植入利息中的費用。”
上海市錦天城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曾崢也曾對《國際金融報》記者表示,民間借貸利率上限為年利率24%,“借款利率到法院就一種算法,除了本金以外的收益,都是算在利息里面的,服務費也是包含在利息中”。這也意味著,一旦民間借款合同中的年利率超過這一比例,雙方產生糾紛起訴至法院以后,法院將按照年利率24%這一上限判決。
在這次司法解釋修改的過程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真貫徹落實民法典關于“禁止高利放貸”的原則精神,并對相關條款作出對應調整。
一是繼續執行更加嚴格的本息保護政策。即借款人在借款期間屆滿后應當支付的本息之和,超過以最初借款本金與以最初借款本金為基數、以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計算的整個借款期間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是當事人約定的逾期利率也不得高于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即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以不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為限。
三是當事人主張的逾期利率、違約金、其他費用之和也不得高于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即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并主張,但總計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適用主體
新修訂的《規定》指出,民間借貸是除以貸款業務為業的金融機構以外的其他民事主體之間訂立的,以資金的出借及本金、利息返還為主要權利義務內容的民事法律行為。
《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的適用范圍也不包括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僅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
不過,董希淼指出,雖然金融機構利率上限已經放開,關于民間借貸的司法解釋只適用于民間借貸行為,不適用包括商業銀行、消費金融公司等金融機構。但在實踐中,部分地方法院也以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來約束金融機構的信貸行為,從而造成利率上限管制政策的“雙軌制”。其結果是,不同的各級法院立場、裁判不一,給金融機構帶來困擾。希望最高法院就此進行強調,并形成對地方法院的統一指導,減少因執行尺度不一給金融機構帶來困擾。
中銀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吳則濤在接受《國際金融報》記者采訪時指出,小額貸款公司是一個非常特殊的金融機構,根據原銀監會的相關規定,小額貸款公司系經省級金融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非銀行金融機構,但是允許其的貸款利率放寬至司法部門規定的上限,也就是間接適用了《民間借貸司法解釋》,因此本次調整后的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將同樣適用于小貸機構。
“至于未取得放貸資質,但長期從事放貸業務的職業放貸人,在此前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全國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中已明確否定該類借貸的合同效力,其設置的利率不受法律保護。”吳則濤稱。
董希淼表示,小貸公司是否適用民間借貸利率上限,在法律上有爭議。考慮到小貸公司正在納入地方金融監管,可以考慮將小貸公司等視同金融機構,不再適用民間借貸利率上限規制。
有何影響
隨著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調降落地,關于“催生地下高利貸”的擔憂漸起。
董希淼指出,過強的干預,可能導致民間借貸市場“劣幣驅逐良幣”現象愈演愈烈,市場更加不規范,大量民間借貸行為有可能轉向地下,存量業務風險也會增加。
最高法也指出,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也不是越低越好,利率保護上限過低也可能會出現兩個結果:
一是借款人在市場上得不到足夠的信貸,信貸供給出現緊缺,加劇資金供需緊張關系。
二是民間借貸從地上轉向地下,地下錢莊、影子銀行可能更為活躍。為補償法律風險的成本,民間借貸的實際利率可能進一步走高。
于百程判斷,未來的市場利率還將繼續動態下降,“一方面科技創新推動市場利率下降,另一方面新的利率上限跟隨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而動。從市場趨勢看,LPR未來繼續下降的可能性較大,這也意味著未來的民間借貸利率同向變化,還有動態下降的空間”。
“司法認定的利率上限,決定了民間借貸市場的定價空間,將改變借貸市場的供給格局。”于百程進一步分析,利率上限的大幅下降,對于民間借貸市場的參與主體,包括機構和借款人,產品和科技創新,以及金融機構的借貸市場都將產生直接或間接的影響。其中,民間借貸產品將短期內大量下架調整,不合規、經營能力差的機構將加速退出,金融機構及類金融機構借貸利率也將進行相應調整,市場將進入金融科技為王的新階段。
最高法指出,將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維持在相對合理的范圍之內,是吸收社會各界意見后形成的最大公約數,更加符合當前中國經濟社會發展的客觀需要。
吳則濤認為,貸款利率標準的4倍作為合法利率進行保護,是我國司法機關一貫的明確標準,本次規定的LPR的4倍作為司法保護上限也是對過往規定的一種延續。“從目前的資本市場、投融資市場來看,確定LPR的4倍作為利率保護上限,還是相對比較合理的,不會對現有的投融資渠道結構產生較大影響”。
此外,吳則濤提醒廣大的出借人和借款人,依法成立的民間借貸法律關系,應當依據民法的誠實信用原則,依約履行各方的權利義務。發生糾紛的,及時向專業法律人士進行咨詢。如果發現出借人存在高利轉貸、職業放貸等行為的,及時確認民間借貸法律關系無效。涉及刑事犯罪的,依法向公安機關進行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