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粵01民終23275號
何曉丹、彭曉楓:
上訴人佛山市興和典當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何曉丹、彭曉楓典當合同糾紛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的規定,向你方公告送達民事判決書。本院判決如下:一、維持廣東省廣州市白云區人民法院(2021)粵0111民初2095號民事判決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二、變更廣東省廣州市白云區人民法院(2021)粵0111民初2095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為“自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內,被上訴人何曉丹、彭曉楓應向上訴人佛山市興和典當有限公司償還當金400000元及違約金(至2020年8月6日止的違約金3066.67元;以400000元當金為基數,自2020年8月7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的違約金,按照年.利率24%計付)。” 一審案件受理費4060元,由上訴人佛山市興和典當有限公司興和典當公司負擔313元,由被上訴人何曉丹、彭曉楓負擔3747元;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由被上訴人何曉丹、彭曉楓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自本公告發出之日起,經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