寺院金融:典當業的鼻祖
寺院金融始于魏晉,興盛于南北朝,維持于唐中葉前,唐中葉后加速走向衰落。
魏晉以后幾百年的戰亂和分裂,既摧毀了民間商業,也使得政府信用和儒家倫理信用下降到極點,傳統的借貸主體——政府和富商大賈無以為繼,而基于家族、宗族關系的士族地主金融和建立在宗教信用基礎上的寺院金融異軍突起,成為亂世金融的主體。其中,以寺院金融的作用更為突出。
到南北朝時期,隨著寺院經濟的發達,寺院金融也呈現出快速發展的勢頭。專門管理寺院財產的機構——“寺庫”,已不僅是一個簡單的保管財物的倉庫,而是成為了寺院實踐自利利他、濟世救人、普度眾生理念的基地,并為寺院實行有償借貸、開展金融活動創造了有利條件。
“寺庫”作為中國金融史上最早的大規模從事多種類業務的金融機構,開創了后世典當業、存錢保管業、匯兌業、拍賣業等先河,是明清當鋪、錢莊、票號等金融機構的鼻祖。柯林斯 (Collins) 將僧人們視為管理寺院公共財產的集體企業家,認為僧侶們不僅開辟了土地交易的市場, 而且組織了中國最早的金融市場。
隋唐時期寺院金融的規模更大。創立“三階教”的信行法師(公元540—594年)在長安化度寺創立了新的金融機構——“無盡藏院”,將信徒奉獻的財物貸與他人,用以救急濟難。信行認為單獨所行的布施量雖多功德卻少,若通過無盡藏匯聚力量,無論布施多么微少,都可不問貧富貴賤、僧俗,互相融通。無盡藏設有十六種無盡藏施(信徒施舍的內容),不限于錢谷,還可以施舍香火燈燭,音聲鐘唄,房舍床座,甚至還可以施舍勞動。僅飲食一項,就列入了粳米、糯米、面粉、柴、廚具、調料、蜂蜜、酪、瓜菜等等。他把各位信徒的少量供物合在一起,使其價值和宗教功效得以倍增。正是這種廣泛的施舍,為三階教積累了大量的財富,為其開展金融性的“無盡藏”,即發揮類似現代銀行的功能奠定了基礎。
唐中葉以后,大一統國家的力量增強,皇權無法容忍寺院經濟的膨脹發展,新興庶族地主也無法容忍包括寺院在內的士族地主的各種特權,佛教寺院經營環境嚴重惡化,直接導致了寺院金融的衰敗和民間金融的復興。隋唐大一統國家的建立有力地維持了社會秩序,帶來商業的空前繁榮,并進一步促進了民間金融的發達。在學習寺院金融的基礎上,民間金融廣泛開展起典當、保管和存款支付、“飛錢”匯兌等業務,并在唐中葉后取代寺院金融成為新時期金融的主體,建立起較寺院金融更強的競爭優勢。
寺院金融的核心——借貸
盡管存、貸、保、匯、兌五大業務在魏晉南北朝時期的寺院金融中已具雛形,但其主要業務還是借貸。寺院借貸主要有 “質舉”和“舉貸”兩種形式。
“質舉”,即后世常說的典當,唐時稱“僦柜質錢”,是債權人為了減少放債風險,要求債務人提供一定的財物作擔保的借貸形式。同時,質押借貸產生了最早的信用機構——質庫,或稱長生庫、當鋪、典當等,歷代稱謂不同。
“舉貸”,亦稱“出責”,是民間一種常見的無需抵押而通過契約進行的借貸形式。它建立在債務人個人信用之上,只以券契為憑,債務與債權關系的維系以券契的存在為前提,券契一毀,債權、債務便算了結。
寺院借貸中的信用放款大多發生在僧人個人與借貸者之間,而質押放款則大多發生在寺院和借貸者之間。這是非常符合情理的,因為經營質押放貸需要場地和大量的管理技術人員,對個人經營成本過高。同時,質押放貸面對的人群更廣,這使其放貸形成的資產風險非常復雜,對于個人經營者來說是難以承受的。因此,以“典當”為代表的質押放款只適合于寺院集體來經營,而信用放款雖然對社會和個人信用的發達程度有相當高的要求,但是它的執行成本并不高,更適合僧侶個人來經營。
質舉
南北朝時期,質舉在民間已很普遍。東晉、宋、齊還只是擁有財富之家(他們富于土地、房產、資財,能夠有效地安置各類“質”物)偶然兼營此業,尚未設置專門的機構收質取利。從現有史料來看,最早設置專門機構經營質舉業的是南齊的佛寺。
寺院置庫收質,從南朝開始就已有較為詳密的管理制度。寺庫在制度上要求對每一筆質舉業務都必須記錄上賬,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難免會有違背制度、粗心大意的事情發生。
南北朝寺院的典質事務相當發達。首先表現在放款對象的復雜化上,從用束苧質錢的平民百姓到用黃金質錢的富豪大族,再到達官顯貴。其次是抵押品,即質物的多樣化。如齊司徒褚淵曾以“介幘”、“犀導”、“所乘黃牛”等到建康招提寺質錢。梁處士庾詵為幫助鄰人,“乃以書質錢二萬”。北魏的李元忠,退休后不事家產,客至,“使婢卷兩褥以質酒肉”。
關于“質”物價值的評估,《小乘律》中的“兩倍而納其質”正是后世典當業的常制——“值十之物,只當四五”,或“值十當五”。當然,這是就一般情況而言的,具體產品可能就要在此間上下浮動。
質押放貸的利率普遍是月息五分,基本遵循春秋以來借貸業“倍稱之息”(利息為本錢之倍)的慣例。南北朝時期有關質押放貸利率的記載很少,只有一些諸如“償利過本”、“主司冒利”等含糊說法。及至唐代,《唐六典》規定質舉利息不能超過本錢,又不能回利充本。唐律的這一規定說明當時質押放款的利率普遍是月息五分,但也存在超出五分的現象,因而受到社會的關注,以致政府以法律名義加以規范。
質押放貸的贏利途徑,除了征收質舉利息外,出賣質押品也是重要的盈利渠道。質押貸款人由于各種原因,到期可能不來贖當,寺院只好“拍賣”抵押品,將其中的風險和流動性升水變現。由于置庫收質有大利可圖,自南北朝以來,歷代陸續有所發展, 唐宋時一般寺院皆“輒作庫質錢取利”,質舉業成為寺院地主聚斂財富的重要方式。
隋唐以后,工商業發展加快,流動性需求迅速擴大,進一步促進了寺院典當業的發展。同時,典當開始由寺院走入世俗社會。南北朝時期,專業性的質押放貸機構僅局限于寺院經濟范疇。隋唐以后,質押放貸除了僧辦以外,還有民辦和官辦性質的典當行,打破了寺院質庫的單一典當模式。
舉貸
“舉貸”作為信用借貸的形式很早就發生了。《史記?孟嘗君列傳》中孟嘗君的放債就屬于信用放貸,但因風險大,常限于達官貴人可控的有限范圍。南北朝以來,寺院及其僧人出于濟世救人的信念,將寺庫所藏及個人收入廣為放貸,期望“無盡藏”,大大拓寬了信用放債的范圍——上至官吏乃至官府,下至底層百姓及商販。此外,寺院與僧尼個人、寺院之間、僧尼之間, 乃至同一寺院的不同機構之間, 都存在借貸現象。
雖然寺院把借貸網絡撒向了社會各個階層,但最主要的出借對象還是附近的農民,最常見的出借物是糧食。對于農民而言,最為迫切的是滿足生產資料需求和消費性需求,所以他們首先尋求的是種子和青黃不接之際的生活必需品。一些佛教寺院通過借貸糧食的業務,吸納了為自己服務的奴婢,并使定居于寺院附近的良民保持從屬地位。法國漢學家謝和耐指出,最為富裕的寺廟曾在中國起過大型農業銀行的重要作用,對當地產生著強大的經濟和社會影響。
通常情況下,北魏的寺院信用放貸的利率是“償利過本”。唐代寺院的借貸期一般是春借秋還, 大約半年, 故月利率約在8%-10%之間。唐開元十六年令規定:“自今后, 天下負舉,抵宜四分收利, 官本五分取利。”開元二十五年令規定,“ 諸公私以財物出舉者??每月取利不得過六分, 積日雖多, 不得過一倍。”寺院放貸月利八分至十分, 甚至積久而償利過本,都超過了法定的利率, 寺院的高利貸并不比俗世來得仁慈。
從現存資料可以看出,佛教寺院大量的借貸都是舉貸,借貸雙方往往通過簽署附加違約條款的形式來保證合作順利進行。舉貸雖不像質、典那樣直接以物作抵押,實際上卻要以舉債人的全部家產作擔保,甚至還要其親屬連保。這種私契受到法律認可,征債之際,若債務人逃走或死亡,連保人便要負擔起代為還納的法律責任。
在借貸過程中,債務人因破產、逃亡或喪失償還能力而賴債,寺院地主的對策之一是讓郡縣代為征債。官府拒絕為僧人出面討要債務的現象并不多見,更多的情況是如果債務人不能如期如數償還債務,還將受到官吏的迫害。
寺院地主討債更常用的辦法是發揮宗教性信用的功能,講說許多賴債人在地獄受苦的報應故事。寺院成功的獨特優勢就是基于宗教信仰的社會約束功能。對于信仰者而言,這種因果報應說是很有效果的,故在宗教氛圍甚濃的魏晉南北朝(一直至唐前期),寺院放債有時雖不立文契,仍能按期收回本利,這是寺院借貸的靈活之處,也是其不同于世俗借貸的特點之一。
短期而言,寺院金融肯定有壞賬。但就長期來看,在魏晉南北朝宗教性信用功能最強之時,寺院金融的壞賬率降到了最低點。寺院通過經濟倫理信用、家族倫理信用、儒家倫理信用、政府行政信用和宗教性信用相結合的方式,將借貸風險大大降低,這是一般的民間借貸根本做不到的。
寺院金融在中國金融史上最大的意義是在民間借貸、官員(官府)借貸之外,開辟了依靠社會組織放貸的新渠道。在寺院金融出現之前,中國的商業信用并不發達,在國家依靠行政力量降低借貸風險外,家庭倫理和熟人關系是另一種可以降低借貸風險的信用方式。南北朝時期佛教的興盛,在國家行政信用、民間倫理信用之外,創造了依靠宗教的神圣性降低借貸風險的新的信用方式,開創了依靠社會組織進行大規模放貸的新局面。寺院在借貸市場中的巨大供給與社會需求共同作用,使社會借貸規模大幅上升,借貸的社會化程度大大提高,資本活躍程度和資源配置效率也得到了極大提升,這是寺院金融最大的社會歷史價值所在。